事项名称: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流程

  设定依据:“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沈劳社发〔2008〕23号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沈人社发〔2010〕11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指导意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申请条件:1.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1)缴费到账次月起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补贴待遇;⑵缴费到账次月起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生育保险产前检查补贴待遇;⑶连续缴费满10个月(补缴时间不计算)后并且继续缴费,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流产、引产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男职工:(1)其未就业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待遇;(2)连续缴费满10个月(补缴时间不计算)后并且继续缴费,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生育2个以内(含2个)子女的,可享受男职工护理假工资待遇。
3.外国籍职工: 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产前检查补贴及生育津贴待遇(不包括晚育奖励津贴及计划生育相关待遇),最多享受2次。
4.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待遇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1)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待遇;(2)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
5.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待遇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待遇。
6.参加生育保险的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就医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中需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
7.参保人员在国外、港澳台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办理材料:

  申领生育津贴、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产前检查补贴)以及报销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于分娩、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出院后3个月内,由单位经办员(灵活就业人员及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相关资料于每月1-15日到所属医保局办理申领手续。医保局对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将享受的补贴(津贴)一次性拨付到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及城镇居民划入个人银行卡内),再由单位发放给参保人员。
  一、申领女职工生育津贴所需资料
  (一)女职工妊娠分娩所需资料
  1. 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复印件;
  2.《医疗费收据》原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出院小结》复印件(住院患者提供)、《手术记录单》复印件(门诊患者提供)(医疗资料复印件每页须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如:病历复印专用章);
  5.《参保单位账号表》、《女职工分娩生育津贴申领表》;
  6.《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需标明生育的第几个子女或出具生育第二个子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女职工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所需资料
  1. 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复印件;
  2.《医疗费收据》原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出院小结》复印件(住院患者提供)、《手术记录单》复印件(门诊患者提供)(医疗资料复印件每页须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如:病历复印专用章);
  5.《参保单位账号表》、《女职工流产、引产生育津贴申领表》;
  6.办理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需出具《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复印件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引产的需出具《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复印件。
  二、申领男职工护理假工资所需资料
  1. 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需标明生育的第几个子女或出具生育第二个子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参保单位账号表》、《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申领表》。
  三、申领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产前检查补贴)所需资料
  1. 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原件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 男职工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3. 医疗费原始收据(复印件或补制凭证等均无效);
  4.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医疗资料复印件每页须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如:病历复印专用章);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8.《参保单位账号表》、《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申领表》。
  四、申领外国籍职工生育津贴所需资料
  1. 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复印件;
  2.《医疗费收据》原件;
  3. 外国籍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出院小结》复印件(医疗资料复印件每页须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如:病历复印专用章);
  6.《参保单位账号表》、《女职工分娩生育津贴申领表》。
  五、报销生育医疗费所需资料
  (一)报销妊娠分娩所需资料
  1.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复印件,尚未换发社会保障卡的灵活就业人员及城镇居民参保人员还需提供盛京银行卡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他人代办的代办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把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异地生育申请表》上“授权说明”中(一式三份);
  2.医疗费原始收据(复印件或补制凭证等均无效);
  3.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及《住院医疗费明细汇总单》,门诊就医需提供手术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门诊医疗费处方明细》(医疗资料复印件每页须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如:病历复印专用章);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参保单位账号表》、《生育津贴申领表》、《异地生育申请表》或《非定点医院急诊、急救住院登记表》;
  6.《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需标明生育的第几个子女或出具生育第二个子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报销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所需资料
  1.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复印件,尚未换发社会保障卡的灵活就业人员及城镇居民参保人员还需提供盛京银行卡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他人代办的代办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把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异地生育申请表》上“授权说明”中(一式三份);
  2.医疗费原始收据(复印件或补制凭证等均无效);
  3.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及《住院医疗费明细汇总单》,门诊就医需提供手术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门诊医疗费处方明细》(医疗资料复印件每页须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如:病历复印专用章);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参保单位账号表》、《生育津贴申领表》、《异地生育申请表》或《非定点医院急诊、急救住院登记表》;
  6.办理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需出具《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原件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引产的需出具《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如:病历复印专用章)。
  六、资料提供要求
  1.以上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
  2.医疗资料复印件每页须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如:病历复印专用章);
  3.需要提供一孩生育指标的参保人员如果其户口所在地取消了一孩生育指标,可由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一孩生育证明或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单》;
  4.《参保单位账号表》须在网上采集;
  5.需要填报的业务表格可在市医保局网站(http://www.syyb.gov.cn)导航栏“下载中心”下载。

  办理流程:材料准备-审核-报销

  办理地点: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法库分局(法库县法库镇南外环路一楼社保大厅)

  办理时间:每月1-15日(节假日除外)上午08:30-11:30 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024-8710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