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退休(职)人员新增

  设定依据:《关于完善退休审批办法的通知》(沈劳社发【2004】28号)和《转发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沈劳社发【2007】20号)及国家、省、市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

  申请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本人从业期间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

  办理材料:《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退职)审批表》、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无社保卡的持银行卡及开卡单、《在职转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确认表》

  表格下载(仅供参考):请点击下方附件下载。

  办理流程:1、退休(职)当月1至24日需要办理事项

  携带身份证到档案托管部门提出退休申请,由档案托管部门或个人到所在区、县(市)人社局,填写《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退职)审批表》初步审批(含病退和特殊工种的认定)。退休(职)人员需准备现居住社区开具的《社区居住证明》。

  2、退休(职)当月25日至次月10日需要办理事项

  (1) 携带《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退职)审批表》,到养老保险分局企业或个体科打印《在职转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确认表》和《社会保障卡领取凭证》,不能打印《社保卡领取凭证》的,到指定银行开具银行卡或结算存折(在工行发放的,有原缴费代扣卡的可以用于领取养老金)。

  (2)携带《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退职)审批表》、《在职转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确认表》到区、县(市)人社局审批退休,并在《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退职)审批表》上审批盖章。

  (3)携带《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退职)审批表》、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无社保卡的持银行卡及开卡单、《在职转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确认表》到养老保险分局拨付科计算养老金,并打印《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计发核定表》和《社会保障卡领取凭证》,再到退管科领取《个体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通知书》。

  办理地点:法库县经济技术开发区A区劳动综合大厦一楼西侧社保大厅养老金拨付窗口

  办理时限:每月25—次月10日(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1:30;13:00—16:30。

  联系电话:024-87110471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