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受理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新增与变更业务申请

  设定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 沈人社发[2016]55号)

  申请条件:

  (一)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条件

  1.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

  2.申请新增的医药机构,其同一法人或投资主体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没有因报送虚假申请材料被终止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受理流程、三个月内没有因违规被暂停医保网络运行或因违规被终止医保服务协议。

  (二)变更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要求

  1.申请条件: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在药监、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相关变更手续的。

  2.申请时限:依法履行变更手续后30日内。

  办理材料:

  (一)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材料

  1.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其诊疗科目明细;军队医疗机构需提交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有偿收费许可证;

  (2)《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3)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

  (4)大型医疗机器设备清单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5)医疗机构成立以来的业务收支情况,门诊、住院服务数量,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能力的材料;

  (6)医疗机构的房产证明材料(租赁房子的除提供房产证明外还需提供租房协议);

  (7)医疗机构医护及药技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

  (8)医疗机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9)医疗机构银行开户的相关材料。

   2. 申请门诊统筹服务项目另需申报材料

  (1)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备社区卫生服务职能的相关文件;

  (2)驻沈高校医院(卫生所、卫生室、门诊部)申请大学生门诊统筹服务项目,需提供其与高校隶属关系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3)申请门诊统筹手术治疗病种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应提供机构作为区属二级以上(含区属二级)、市属三级以下(含市属三级)的综合医疗机构或与现有手术病种相对应的专科医疗机构的相关资质材料。

  3.申请生育保险相关服务项目另需申报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2)申请计划生育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提供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服务项目的批复文件;

  (3)从事生育服务项目卫生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相关资格证书。

  4.申请门诊规定病种就诊服务项目另需申报材料

  承办该病种的科室设置、医师配备、相关设备配置等情况说明,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5.申请家庭病床服务项目需申报材料

  具有住院资格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加盖公章。

  (二) 新增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申报材科

  (1)《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2)《营业执照》副本;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4)房屋产权证明(租赁房子的除提供房产证明外还需提供租房协议);

  (5) 药师(含中药师) 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具备执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营业员身份证、健康证、高中以上学历证书;

  (6)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7)零售药店银行开户的相关材料。

  (三) 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变更参照新增办理流程申报材抖,提供相关行政部门审批文件、证照等。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新增变更申请参照本通知执行。

  办理流程:医药机构登录市医保局官网 ( http//www.syyb.gov.cn )-沈阳医保医药机构网上申报互动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具体操做流程参见网上申报互动平台首页中《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机构)网上业务办理使用手册》)。

  市医保局采取网上申报、实物手续复核与医保资质集中评估的方式受理医药机构的新增及变更申请。

   医药机构可通过网上申报互动平台全月进行网上新增及变更申报;市医保局每月1-15日(工作日)对网上申报合格的医药机构进行实物手续复核;16-26日(工作日)组织评估工作小组,对复核通过的医药机构医保资质进行集中评估。

  办理地点: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

  办理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4-6216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