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城乡低保受理及审批

  设定依据:《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申请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农村每人每月295元,城镇每人每月505元)。

  办理材料:(1)户籍证明;(2)身份证明;(3)收入证明;

  根据家庭状况和成员实际,还应当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残疾证明;(2)劳动能力认定证明;(3)婚姻证明;(4)赡养关系证明;(5)失业证明;(6)“三无”人员证明;(7)学生证明;(8)申请就业证明;(9)迁移证明;(10)参保证明;(11)承包土地证明;(12)房产证明;(1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城乡低保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一)家庭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居民,由户主在每月(每季首月)5日前向户籍(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村)委员会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采取入户调查、实地察看、邻里访问或者其他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公示。对无异议的进行登记受理,填写《社区(村)委员会协审联签单》,在每月(每季首月)11日前报街道办事处(乡、镇)。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对初步确认的申请人家庭人口、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核算保障金额等情况进行复查,每月(每季首月)18日前报区、县(市)民政部门。

  (四)区、县(市)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市居民家庭收入核查系统核对后,在每月(每季首月)23日前审批完毕,数据录入城乡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批准后的新申请人员和续领人员名单,每月(每季首月)25日前由所在社区(村)委员会向居民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无居民举报的,由社区(村)委员会发放《保障金领取证》;有居民举报的,由管理审批机关负责核实,发现问题,予以纠正,并进行二次公示,由社区(村)委员会填写《公示结果回执单》,报街道办事处(乡、镇)。

  (六)管理审批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完备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新申请人员和续领人员从批准后的下月5日起领取保障金。

  城市低保金按月审批,按月发放;农村低保金按季审批,按月发放。

  办理地点:法库县各乡镇民政办

  办理时间:每个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联系电话:024-87123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