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民生项目、资金(物资)的监督,确保项目、资金依法合规、廉洁高效实施,根据《法库县开展正风肃纪监督试点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生项目是指各级财政、社会捐助、捐赠、赞助等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扶贫救助、救灾救济以及政策补助、补贴等涉及民生方面的项目。

  第三条 对民生项目备案按照“县纪委监察局总体统筹,正风肃纪监督组分级实施,民生项目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备案使用标准化格式,标准化格式由县纪委监察局制作提供。各正风肃纪监督组、有关县直部门、乡镇(街道)必须建立民生项目备案台账,明确专人负责民生项目备案工作,规范项目备案的档案管理。

  第五条 县直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专人负责民生项目备案工作,主要领导对本单位、本部门有关备案工作负总责。

  第二章 备案内容

  第六条 民生项目备案主要分为两类:工程类和款物类,工程类包括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建设等项目;款物类包括来自各级财政、社会捐助、捐赠、赞助等渠道用于扶贫救助、救灾救济以及政策补助、补贴等资金及物品。

  第七条 民生项目备案内容具体包括项目名称、内容、来源、资金物品数量(包括本级匹配)、项目安排去向、项目下达时间、计划完成时间、资金物资分配情况、实施单位、项目进度、资金物资拨付、竣工验收及资金决算、审计等情况。

  村(社区)项目和款物发放情况参照本办法报相应的正风肃纪监督组备案。

  第八条 民生项目备案方式:工程类备案所需资料包括法库县民生项目备案表 依据(文件或会议纪要) 工程合同 验收评审资料(含工程图片);款物类备案所需资料包括法库县民生资金物品备案表 依据(文件或会议纪要) 发放清册。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九条 县直主管部门在收到民生项目依据后,15天内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以纸质方式和电子档案方式报送本单位正风肃纪监督组备案。

  第十条 县直主管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工程类民生项目,必须在收到项目依据后,15天内分解到项目点,同时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以纸质方式和电子档案方式报送本单位正风肃纪监督组备案。

  第十一条 民生资金管理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资金变动情况及时向正风肃纪监督组报备。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在收到分解的民生项目后,7天内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以纸质方式和电子档案方式报送正风肃纪监督组备案,监督组每月梳理汇总备案情况。项目完工验收后再次向监督组报备。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和民生资金管理单位每年3月份之前必须将项目和资金总体实施及变动情况、部门自查整改情况等按管理权限汇总上报。

  第四章 备案公示

  第十四条 民生项目在备案的同时必须进行公示,公示工作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公示地点原则上在民生项目所在地的村(社区)进行公示,包含多个村(社区)的民生项目分村(社区)制作公示文件、表格进行公示;工程类民生项目在受益村(社区)进行公示,涉及多个村(社区)的同时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公示形式:原则上必须使用纸质文件、表格在村(社区)公示栏内进行公示,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条件采取网络、短信、显示屏等形式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公示时间:原则上公示期不少于7天,民生项目明确有公示时限要求的,按项目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公示内容:工程类民生项目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金额、实施地点、施工单位等要素;款物类民生项目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主管部门、受益对象名册等。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民生项目及款物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需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进行备案公示,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正风肃纪监督组将下发工作提醒书,在工作提醒书下发3日之后仍未整改的,正风肃纪监督组将上报县纪委监察局下发监察建议书,整改不到位的将对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将民生项目和款物进行备案公示的;

  (二)民生项目和款物备案公示严重超时的;

  (三)民生项目和款物备案公示内容不完整、情况不真实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备案公示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