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农经农发〔2018〕60号

各区、县(市)农机(林、经)局、财政局:

  按照辽宁省农委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18〕90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市农经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沈阳市2018-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沈阳市财政局
                                        2018年5月14日

沈阳市2018-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辽宁省农委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18〕9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发展的需求;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提升农机作业质量;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我市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将严格执行省确定的补贴范围(详见附件1),并按省要求实行年度动态调整和补贴范围内所有机具敞开补贴。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一是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二是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三是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继续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具体办法按照省有关要求执行。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机具省内实行统一补贴标准。补贴机具补贴额和补贴额调整情况由省农委确定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偏高时,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本省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视情况优化调整该产品补贴额。
  当年补贴政策期限内,个人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四、资金分配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等方面。综合考虑各地农作物播种面积、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需求、当年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管理等因素和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下达我市情况,确定各区县(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并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分配到各区县(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视各区县(市)实际使用情况实行预拨清算管理。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按省有关规定处理。
  各区县(市)可视自身财力情况,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一)制定方案。各区县(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地区实际,制发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公布补贴范围、补贴额一览表等信息。
  (二)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支持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三)申请补贴。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机购置补贴受理部门(县或乡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因区划调整,户口划归市内五区的购机户,向原户口所在地农机主管部门申请)。提交身份证明(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发票、卡(账)号等材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办理牌证照。
  (四)核实查验。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组织机具核验。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对大型机具以及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补贴情形和享受补贴额度较大的购机者要重点核实。
  (五)资金兑付。县级农机化部门要及时将符合要求的购机者相关材料和公示结果转交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将补贴资金兑付给购机者并通报县级农机化部门。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季度提交相关资料兑付资金。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的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县级农机部门要组织完成有关信息录入确认和统计上报工作,同时向社会公布补贴资金使用进度。
  2018年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关闭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各区县(市)应根据省和市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补贴工作实施流程。
  六、工作措施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
  各区县(市)农机、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业务培训,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本地区补贴资金需求测算,重点开展县级补贴方案审核、督导检查、违规查处等工作。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共同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重大事项须提交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二)加强服务,严格核验
  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及其它信息化手段,积极推进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牌照办理、受益公示等“一站式”服务,做到程序规范,高效便民。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资金规模不够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积极探索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
  各区县(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将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与农业信贷担保政策有效衔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三)加大宣传,公开信息
  要进一步加强农机补贴政策宣传,推进信息公开。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格式参见附件2)。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
  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强化考核评估结果运用,推进绩效管理向县延伸。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作用,加强督导评估,强化补贴政策实施全程监管。
  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文件精神,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处失信违规主体。
  每年12月1日前,各区县(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将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市农经委和市财政局。

  附件:1.辽宁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    年度    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