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2017年2月8日,新的《农药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将于今年的6月1日起施行。新法有哪些亮点,对哪些条款进行了重大修订呢?今天我们请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李岩为大家解读解读。李队长您好。

  李岩:您好。

  主持人:李队长,据我们了解呢,农药管理条例1997颁布,2001年进行了修订,时隔16年再次进行了修订,有什么重要的意义呢?

  李岩:再次修订了《农药管理条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条例》实施后,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

  主持人:新条例在监管主体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方面有哪些重大的修订呢?

  李岩:新条例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条例》规定,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明确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条例》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国家鼓励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主持人:新条例改革了哪些制度、实行哪些制度,又完善了哪些制度呢?

  李岩:新条例改革农药生产许可制度《条例》规定,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进销货查验及台账制度,农药出厂须经质量检验合格,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其标签要标注安全间隔期。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禁止加工、分装农药,经营剧毒高毒农药的还需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完善农药使用管理制度。《条例》要求,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并加强对农民科学合理用药的培训;鼓励和扶持专业化病虫害防治,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药减量计划,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要求使用者不得超范围、超剂量用药,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食用农产品。

  主持人:新条例是否加大了处罚力度呢?

  李岩:恩,是的。《条例》规定,对无证生产经营、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除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关许可证外,增设了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并列入“黑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