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大家好,今天我们请到了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维民,来为大家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内容。

  李维民:近年来呢,在我县每年都会发生一些违法占地的案件。今天呢我想结合一起案件,给大家说一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内容。2015年12月,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巡查时发现,四家子蒙古族乡某村村民王某,擅自占用耕地建设洗砂场。经查,王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6亩耕地安装机械设备,堆放多处沙堆,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王某这种行为涉嫌违法占地,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责令其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并处以罚款。

  主持人:案件中的王某涉嫌违法占地?那么什么是违法占地呢?

  李维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上述两条规定,企业和个人从事建设使用土地、村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都必须经政府批准后,才可以建设使用,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土地从事建设或建住宅,都属于违法占地。

  主持人:违法占地行为, 一般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李维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本案中的王某由于非法占地为耕地,且数量未到10亩,因此只进行行政处罚,要求其恢复土地原貌,不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刚才您也说到,违法占地也可以构成刑事犯罪,怎样的违法占地行为,是要追究刑事责任呢?

  李维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林地资源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改作他用,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达到五亩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因此,按照刑法、最高法关于土地资源、林地资源等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违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从事建设,数量较大,造成大量农用地毁坏的,不但要给予违法当事人行政处罚,还要追究违法当事人刑事责任。

  主持人:从您的讲解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耕地保护的力度还是很大的,其实这也意味着,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提高保护耕地的认识。

  李维民:是的。“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保护土地资源,尤其是农用地资源,既是保证粮食安全的需要,也是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保护耕地的认识,不要违法用地,一旦发现一些违法用地行为,希望大家及时与我们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及时联系,我们的举报电话是12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