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今天我们邀请到县水利局副局长雷永天,为我们解读《水土保持法》的相关内容。雷局长,您好。

  雷永天:主持人好。

  主持人:请问开发建设哪些项目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雷永天:开办扰动地表、损坏和影响地貌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通信、市政、水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矿产和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冶炼、电力、建材、输油输气管道等能源、工业项目;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主持人:水土保持方案分为几种?

  雷永天: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两种。占地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占地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下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但在国家级或者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占地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三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主持人:违反《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条例,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雷永天:《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沟壑边坡、沟头上部及山脊地带,水库库区周边地带,严重沙化区,崩塌、滑坡危险区及泥石流易发区等禁止区域内,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处罚:对个人取土、挖砂、采石二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一千元罚款;超过二十立方米的处每立方米五十元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对单位取土、挖砂、采石二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罚款;超过二百立方米的处每立方米一百元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主持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哪些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呢?

  雷永天: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禁止围湖造地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