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同年12月1日,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新法对企业安全生产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深远的影响,为了更好地了解相关内容,今天我们邀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肖峰对相关信息进行解读。

  主持人:肖局长,您好!请问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呢?

  肖峰:新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加大了处罚力度,对安全管理人员做出了更清晰准确的要求。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除保留原法规的刑事责任之外,对企业可处最高2000万的经济处罚;对发生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最高可处上一年收入80%的经济处罚。新法规定了受到安全刑罚处理或撤职处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终身禁止担任企业负责人。新法对首次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原法规的“限期改正”要求变更为“限期改正,可处罚款”,依据不同的违法行为,首次发现即可处罚,额度在5-20万之间。更清晰的说明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具体的责任在新法中更加明确清晰。将原法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和“造成重大事故”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底线删除,意味着任何构成安全生产犯罪的行为都将追究刑事责任。在安全管理人员方面,明确了10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对未按法规要求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直接处罚5万元人民币,最高可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直接罚款1-2万。同时新法准确定义了安全管理人员的7条职责,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负有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任。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将可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主持人:新法在安全培训教育方面是怎样规定的呢?

  肖峰:新法增加了15处对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要求,明确规定未经培训教育合格不得上岗作业。未按照要求培训或者培训未如实记录的,可直接被“限期整改,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明确了对新员工、实习生、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要求。明确了开展培训的要求“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要求。

  主持人:做好安全预防工作,才能最大限度的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那么新法在安全预防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呢?

  肖峰:新法强调了对隐患排查制度建立、隐患排查实施和隐患排查整改的要求,明确规定了隐患不整改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对安全投入专项专用的要求,对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新法明确规定“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新法规定了安全管理机构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改的职能和责任并授予监督和处罚权。政府部门对安全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理更直接,除罚款追责外,还可联合供电部门直接采取停止供电的处罚措施。新法中9次提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检测、实施和演练等要求,并对违反应急预案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主持人:在安全管理手段上,新法是否近一步创新呢?

  肖峰:是的。新法明确了劳务派遣工同本单位员工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相同;对出租、承租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了更细致的规范;将原法的“工伤社会保险”修订为“工伤保险”,意在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减少企业和政府的赔付压力。同时,新法还明确建立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和通报机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建立“黑名单”制度和“失信”制度等,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发展和成长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