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办发〔2017〕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产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核程序(暂行)》业经县政府第十八届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并参照执行。
moblie28365365办公室
2017年12月12日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核程序(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核程序,做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核程序(暂行)的通知》(厅秘发〔2017〕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拟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议题承办单位应当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协调一致后,向县政府报送上会请示,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提交会议讨论。
第三条 拟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法定程序:
(一)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多种途径参与决策;
(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组织各方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评估,而且要保证持不同意见的各方专家、专业机构都有代表参加;
(三)对需要进行风险排查和对排查出的主要风险进行评估的事项,应当履行风险评估程序;
(四)所有拟上会议题均应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一律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五)部门提出的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经本部门党委(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决定等需要的拟上会议题,以及对政府内部管理事务和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经县长或县政府分管县领导批准,可以不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但应当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程序。违纪干部处理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议题承办单位要按照议题涉及范围征求相关部门和地区意见。若意见有分歧,应由承办单位进行协调。经过协调意见不一致的,应在议题上会前,由县政府分管县领导召开会议协调并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县政府分管县领导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或特别重要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县领导提议,提请县长专题听取汇报进行研究。相关部门、单位对拟上会议题的意见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提出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发。通过召开协调会对不同意见进行协调处理的,参会相关部门、单位也要按照规定出具书面意见。
第六条 承办单位要对上会议题履行法定程序和征求意见情况在上会请示中分别作出明确说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不履行相关程序的,也要在上会请示中说明具体理由。
第七条 拟上会议题请示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请示正文;
(二)汇报材料;
(三)拟提交会议讨论的拟发布文件送审稿;
(四)公众参与情况报告;
(五)专家论证报告;
(六)风险评估报告;
(七)县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意见;
(八)县政府法律顾问法律咨询意见;
(九)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会议纪要或记录;
(十)各部门、单位反馈意见协调处理情况表;
(十一)各部门反馈意见原件或复印件。
第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对承办单位报送的拟上会议题请示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秘书科、相关科室按照职能分别负责审核把关,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进行补齐完善。科室之间要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上会议题质量。
第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和相关科室负责对拟上会议题请示内容进行审核把关,主要包括:
(一)拟上会议题履行法定程序情况;
(二)议题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
(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承办单位是否已征求意见并协调一致;
(四)与文电科会商拟请下发文件的发文形式;
(五)传达国家有关会议精神的议题是否形成了我县贯彻落实意见;
(六)按照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文字简练的要求,对具体文字表述进行修改。
(七)控制汇报材料篇幅,除附件外,原则上不得超过2500字。汇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分钟。
第十条 对经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和相关科室审核且符合要求的议题材料,要填写《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材料审核情况报告单》,连同议题材料一起依次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县政府分管县领导审批,报县长审定。
议题材料按程序报批同意后,相关科室要及时转交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办理。
第十一条 对存在下列情况的议题,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可以提出暂缓上会的建议,报有关领导审定。
(一)未按规定流程履行上会审批程序的;
(二)承办单位与相关部门、单位存在意见分歧未达成一致的;
(三)县政府分管县领导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的;
(四)承办单位不按规定时限报送会议材料的。
第十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要及时收集上会议题,拟制会议方案,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签批,报县政府分管县领导核批后,由县长确定。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在会前2个工作日,将按要求印制的会议材料送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秘书科应在会前1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分送县政府和办公室有关领导。
第十四条 在县政府其他文件办理过程中,县政府领导同志提出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也要按照本规定办理。
会议方案确定后,县政府领导提议增加的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也要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议题,需要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规范性文件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文电科负责催办落实,保证文件时效;需要对会议确定事项进行督查落实的,由县政府督查室牵头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负责解释。
附件:1. 县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材料样例
2. 各部门、单位反馈意见协调处理情况表
3.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材料审核情况报告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