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8〕8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沈阳市精益管理咨询支持政策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1日


沈阳市精益管理咨询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精益管理工作,把我市打造成为国内精益管理的样板城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重点支持在推进企业管理和精益管理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 本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标准与条件
  第四条 对我市开展精益管理咨询的企业进行补贴:按照企业规模给予不同额度的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咨询费用总额的50%。具体为:对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每户企业补贴额度上限不超过30万元;对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企业,每户企业补贴额度上限不超过20万元;对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不含)以下的企业,每户企业补贴额度上限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在我市注册、统计及纳税的规模以上企业或中小创新型企业;
  2.申报企业应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3.积极配合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4.实施精益管理的企业,须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改进效果显著。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各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实施。
  第七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由所在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申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材料。
  第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在收到各区、县(市)报送的申请企业相关资料20个工作日内,组织委内行业处室进行初审后,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九条 专家评审结论通过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即予认定。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意见和公示结果,将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报请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补助、奖励”资金计划,由市财政局按计划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须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填报《沈阳市企业精益管理咨询补贴申报表》;
  2.出示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提交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纳税证明复印件;
  4.出示开展精益管理咨询的合同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出示由咨询公司出具的精益管理咨询费用票据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出示由第三方出具的精益咨询项目完成效果评价。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须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奖贴资金,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情节严重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沈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沈阳市财政局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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